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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瑞珍三明治鬧雙胞 堂兄告堂妹不得再使用
2021-04-14

知名三明治店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對堂妹洪毓姍提告,洪男指洪女經營的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,要求洪女不得再使用「洪瑞珍」名稱。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,判決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、洪毓姍及其丈夫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,「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」及「洪瑞珍三明治店」禁止再使用「洪瑞珍」名稱。可上訴。 

洪峻聲提告表示,父親洪宜杉從1947年以「瑞珍商店」經營菓子店,並與其他兄弟打拼,後改為「洪瑞珍」,並在1969年將洪瑞珍及圖形註冊為商標,到目前已是全台知名的三明治商標。2010年,洪宜杉將商標轉移給洪峻聲繼續經營。 

洪毓姍及蔡志明在2018年開始以「洪瑞珍」商標開設店舖,販售三明治,洪峻聲曾提起刑事告訴,但洪女等2人承諾不再使用侵權商標,並達成和解。不過,洪女還是使用「洪瑞珍二代概念店」、「洪瑞珍第二代女兒創立」、「洪瑞珍二代店」、「洪家手作」等名稱銷售產品,導致消費者混淆。洪峻聲因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、洪毓姍及蔡志明連帶賠償500萬元,並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書。 

洪毓姍則辯稱,洪瑞珍餅店是由她的父親洪明照與其他5名兄弟合夥經營,後來推派洪宜杉擔任商號登記負責人,當時並無法「共有」商標,因此6兄弟約定「家族成員」可以無償使用「洪瑞珍」商標。她指出,目前使用的商標是「洪家手作」或「洪家」,並非洪瑞珍,宣傳上雖有「洪家手作洪瑞珍第二代概念店」,但僅是說明歷史淵源,並沒有混淆消費者的情況。 

法官審理認為,洪女等使用「洪家手作」或「洪家」沒有問題,部分指稱「洪瑞珍」的行為,符合「指示性合理使用」、「描述性合理使用」,而不是商標權效力所及。因此,法官認為,洪男要求銷毀「洪家手作」或部分有描述到洪瑞珍的招牌、包裝等不合理。且洪男未舉證名譽被如何侵害,因此要求將判決書刊登在報紙上也不合理。 

不過,法官認為「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」及「洪瑞珍三明治店」確實違反《商標法》,法官審酌後判決「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」及「洪瑞珍三明治店」應去除「洪瑞珍」三字,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、洪毓姍及其丈夫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,可上訴。